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收费标准:本项不收费
数 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项目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工程科窗口受理(0)→进行现场勘查(5)→绘制规划用地红线图(5)→审批、发证(10)
申报材料:
(1)以下有关项目立项文件之一
①投资主管部实行审批的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②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核准制约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意见;
③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意见。
(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3)依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用地证明文件
(4)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布置图、平面、立面、剖面图、彩色效果图)
(5)其他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①个人自建项目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
②规划审批要求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③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管线设计方
案图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④需联合建设的项目,还应当提供联建协议书;
⑤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
图或原规划批准文件;
⑥在原址改建且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⑦市场化运营的土地,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权有偿出让合同》。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