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文件要求,对效能监察考核内容部分分解表中要求主要对2004年1至2005年12月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两书两证”规范核发情况2、4项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如下:
2能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两证”核发的有关规定,规范核发一书两证”.
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新建规字(1991)年8号文, 新城规字[1990]16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超出审批权限的建设用地项目,均按规定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在取得批复后方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近二年共核发建设选址意见书32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20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64件。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能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竣工项目进行规划认可工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建规[2002]9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城市规划局和建设局联合下文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认可若干规定》的通知,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我局能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竣工项目进行规划认可。2004-2005年共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项目规划认可书 15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