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为市场提供巨大商机的同时,也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在我国,虽经多年的改革,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明显减少,但由于这项制度改革处于建设完善阶段,工作中还会存在一些违规违纪行为。尤其是少数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腐蚀了我们的干部队伍。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党中央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决定中,将政府采购列为一个重点领域加以治理。政府采购工作包括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两方面的职责,而操作执行环节更容易产生商业贿赂行为。本次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范围是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在组织采购活动时与供应商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单位实施采购活动时发生的不正当行为

1.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而规避政府采购以及擅自提前采购后再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

2.在提出采购需求、设定经济技术指标和发售招标文件时,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3.采购单位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的代表在评标(谈判、询价)时,误导或直接授意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其他成员作出有违公正的评审意见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在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5.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性、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6.在项目验收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损害国冢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7.对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约不当而不予追究,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货物验收、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条款的履行上,不严格遵照招标(采购)文件的合同的约定,擅自更改。

 8.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或在委托具备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务过程中收受贿赂的。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二)采购中心在办理采购事务环节发生的不正当行为

 1.在编制、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时,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2.依特定供应商的价格、质量、规格、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情况设定评标标准,为特定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提供有利条件的。

3.在开标前泄露标底或透露对供应商的评审有关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的。

4.不按照规定的采购审批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实施采活动的。

 5.与供应商或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的。

 6.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首先要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扎实有效地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利于净化社会工作和生活环境;有利于保护和培养干部队伍;有利于树立政府权威和良好形象;有利于融洽干群关系,建立政府和企业的公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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